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郑州市实施的《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》是2005年11月1日实施的,历经三年后,我市重新修订了这一办法,备受争议的经济适用房管理有了新的标准。
昨日,市政府法制局公布了《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》(征求意见稿),这一新办法即日起面向公众征求意见。
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优惠
和老办法相比,新办法有了新的调整,如购买的经济适用房面积超过规定,怎么办?新的办法对此明确规定,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,实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;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,不得享受政府优惠,由购房人补交土地收益等减免的相关价款。
骗购的经济适用房须退回
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采用瞒报、虚报等欺骗手段,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这一现象,老办法规定罚款1000元,并由房管部门收回房屋权属证书,但这一做法容易引发纠纷,法律程序不规范。为此,新办法中,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退回所购房屋,而购房人拒不退回所购住房,有关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。
针对当前有的购房人转手租赁经济适用房谋利现象,新办法规定,经济适用房未取得完全产权前用于出租,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。而项目法人擅自销售或者预售经济适用住房的,可收回已销售或者预售的房屋,每套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。
年底前推出3000套经适房
据了解,我市自1995年以来已经推出了800多万平方米的经济适用房,解决了6万多户符合条件的家庭住房问题。目前我市符合老办法的经济适用房购买家庭有2.1万户,加上去年底本市进行的低收入家庭普查摸底,总共有3.8万多户家庭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条件。对此,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中心主任夏卫英表示,对于符合老办法的家庭,将按照 |